第 一 條 |
國立臺灣師範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培育日本語言及文化專業人才,依據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
學分學程設置要點」設立日本語文學分學程(以下簡稱本學程),本學程之承辦單位為文學院。 |
第 二 條 |
本校各學系(所)學士班,碩士班及博士班非應屆畢業之學生,於在校期間得申請本學程。 |
第 三 條 |
本學程之甄選工作,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辦理,申請日程以公告為準。申請時須繳交申請表、成績單正本及名次證明表各乙份 。 |
第 四 條 |
學生申請參加本學程甄選,應經原主修學系(所)系主任(所長)同意,甄選標準與辦法另訂之。 |
第 五 條 |
本學程每學年甄修名額上限為40名。 |
第 六 條 |
甄選方式以資料審查為主,必要時得進行筆試或口試。 |
第 七 條 |
本學程至少應修24學分,課程分為必修科目及選修科目兩部分,其科目及學分數規定如下: |
| 科目名稱 |
必/選修 |
學分 |
全/半年 |
修習時間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初級日文 | 必修 |
4 |
全 |
學程第1年 |
| 中級日文 | 必修 |
4 |
全 |
學程第2年 |
| 日語會話與聽講 | 必修 |
4 |
全 |
學程第1年 |
| 日文閱讀與寫作 | 必修 |
4 |
全 |
學程第2年 |
| 日本歷史 | 選修 |
2 |
半 |
學程第1年上學期 |
| 日本文化 | 選修 |
2 |
半 |
學程第1年下學期 |
| 進階日文 | 選修 |
4 |
全 |
學程第2或第3年 |
| 商用日文 | 選修 |
2 |
半 |
學程第2年上學期 |
| 日本文化史 | 選修 |
2 |
半 |
學程第2年上學期 |
| 日本文學史 | 選修 |
2 |
半 |
學程第2年下學期 |
| 日文翻譯 | 選修 |
2 |
半 |
學程第2年下學期 |
| 新聞日語 | 選修 |
2 |
半 |
學程第2年下學期 |
| 日本應用文 | 選修 |
2 |
半 |
學程第2年下學期 |
| 日本文學名著選讀 | 選修 |
2 |
半 |
學程第3年上學期 |
| 日本古典文學選讀 | 選修 |
2 |
半 |
學程第3年上學期 |
| 日本近/現代文學選讀 | 選修 |
2 |
半 |
學程第3年上學期 |
| 經貿日語 | 選修 |
2 |
半 |
學程第3年上學期 |
| 第 八 條 | 主修系所專門科目與本學程科目相同或相似者,得辦理抵免。以12學分為抵免上限。 |
| 第 九 條 | 學士班學生修讀本學分學程,其已修習及格之學程科目、學分,非屬於學生本系、輔系或其他學程應修之科目,得由原屬學系採計為外系選修學分。 |
| 第 十 條 | 學生修習本學程之各科成績,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。 |
| 第十一條 | 學生每學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學分,併同主修學系科目學分計入學期修習科目學分總數,其學分數應依本校學則辦理。 |
| 第十二條 | 本學程之修業期程為2至3年,未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,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1至2年,其延長之年限併入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。 |
| 第十三條 | 通過甄選並修畢本學程成績考核及格之學生,得向承辦單位文學院申請日本語文
學分學程證明書,經審核無誤並簽請教務長同意後由本校製發。 |
| 第十四條 | 學生修習本學程應依本校學分學程收費規定繳納。 |
| 第十五條 | 本校同學通過本學程甄選,但未於修業期間修畢本學程應修之科目學分時,得於在本校就讀碩、博士班期間,繼續申請修習本學程,惟已採計為前一學位畢業學分之科目,不得再採計為本學程之科目。 |
| 第十六條 |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,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|
| 第十七條 |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