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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臺灣師範大學「日本語文」學分學程課架 98 10.07 9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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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臺灣師範大學「日本語文」學分學程修習辦法
97年04月16日 96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
97年12月29日 97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臨時會審議通過
98年10月14日 98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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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條 |
國立臺灣師範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培育日本語言及文化專業人才,依據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分學程設置要點」設立日本語文學分學程(以下簡稱本學程),本學程之承辦單位為文學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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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二 條 |
本校各學系(所)學士班,碩士班及博士班非應屆畢業之學生,於在校期間得申請本學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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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三 條 |
本學程之甄選工作,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辦理,申請日程以公告為準。申請時須繳交申請表、成績單正本及名次證明表各乙份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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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四 條 |
學生申請參加本學程甄選,應經原主修學系(所)系主任(所長)同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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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五 條 |
本學程每學年甄修名額以40名為原則,至多不超過60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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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六 條 |
甄選方式以資料審查為主,必要時得進行筆試或口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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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七 條 |
本學程至少應修24學分 |
| 第 八 條 |
主修系所專門科目與本學程科目相同或相似者,得辦理採計。通過「日本語能力試驗」二級者,可免修「中級日文」及「初級日文」;通過「日本語能力試驗」三級者,可免修「初級日文」。以12學分為採計上限。 |
| 第 九 條 | 本學程之修業期程為2年,未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,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1至2年,其延長之年限併入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。 |
| 第 十 條 | 本學程學生每學期至少應修讀一門本學程課程,否則視同放棄修習資格,次年亦不得申請修讀。 |
| 第十一條 | 通過甄選並修畢本學程成績考核及格之學生,得向承辦單位文學院申請日本語文學分學程證明書,經審核無誤並簽請教務長同意後由本校製發。 |
| 第十二條 | 學生修習本學程應依本校學分學程收費規定繳納。 |
| 第十三條 | 本校學生通過本學程甄選,但未於修業期間修畢本學程應修之科目學分時,得於在本校就讀碩、博士班期間,繼續申請修習本學程,惟已採計為前一學位畢業學分之科目,不得再採計為本學程之科目。。 |
| 第十四條 | 為顧及本學程修讀學生權益,必修課程限本學程學生修讀。 |
| 第十五條 |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,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|
| 第十六條 |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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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臺灣師範大學「日本語文」學分學程課架 98 10.07 9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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